2015年10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简称简《广告法》)第九条明确规定:“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违反此项规定发布广告的,一般情况下,将受到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投诉举报处理过程中,我们发现,反映商家违法使用绝对化用语占所有投诉举报的比例一度超过30%,许多商家因此遭到执法部门的处罚,遭受信誉、财产的双重损失。
那么,怎样使用“绝对化用语”才不违反《广告法》呢?
首先,我们要明白为什么《广告法》禁止使用绝对化用语。
唯物辩证法告诉我们,世界上的一切事物都处于不断发展变化中,根本不存在永远不变的事物。所以,任何商品(服务)的优劣都是相对而言的,具有时间的阶段性与区域的局限性。现实生活里,广告中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绝对化语言显然违背了事物不断发展变化的客观规律,影响了受众的判断与选择,不利于公平竞争,故为法律所禁止。因此,法律本意是禁止利用绝对化用语影响受众准确判断与选择。
其次,了解常见的使用误区。
1、勿使用真实性无从考证广告语。例如“最先进工艺”、“成长速度最快的企业”无法考证真伪的语句不要使用。
2、勿使用具体语境下具有贬低他人之嫌的广告语。例如“行业顶尖”、“杭州最好的服务”等贬低同行业竞争对手,易对消费者选择产生误导的广告语不要使用。
3、勿使用实际意义等同或类同于绝对化用语的词。例如“全国第二”、“顶级配置”、“最新时尚”、“送礼首选”、“完美品质”等等自认为“巧妙”规避了绝对化用语的词但实际意义类同或等同于绝对化用语的广告词不要使用。
最后,具体哪些“绝对化用语”可以合法使用呢?
1、形容客观时空。例如“本产品原料来源于我国最大的草原呼伦贝尔天然牧场”、“…超市是本市第一家综合购物中心”、“经…综合测算,…产品为全市2015年线下销量第一”。
2、客观描述产品认证、许可、获奖等状况或者固定搭配的用语。如“本公司产品生产已获国家…认证,…”、“超级联赛”、“国家标准”、“获得XXX公司评比的2015年最佳家居体验奖”等。
3、引用行业公认标准。例中某产品的国家标准中“特级”这一等级分类,如经检验确实符合“特级”标准的,可以引用具体的国家标准名,并标注“特级”。
4、陈述企业内部分级。例如某玩具厂生产了该厂研发的最新一代智能玩具可表述为“截至2016年我厂研发的最新一代智能玩具”。
5、表达经营理念或目标追求。禁止使用的绝对化用语应是对商品和服务客观状态的陈述,表达未来期许的不构成禁止使用的绝对化用语,如某企业关于“争创世界一流品牌企业”、“以质量第一为宗旨”、“顾客满意是我们最大的心愿”的表述。
转载自余杭区工商局服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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